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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汇】确定刑量刑建议提升认罪认罚效率与效果

民生新闻 2020-10-15 10:40112

 【法学汇】确定刑量刑建议提升认罪认罚效率与效果

圆桌论案

今年以来,山东省菏泽市检察机关认罪认罚适用率、确定刑量刑建议提出率、律师见证率,均位居全省检察机关榜首;其中,涉疫情案件认罪认罚适用率、确定刑量刑建议提出率和采纳率均达100%。

【案情回顾】

2018年9月初,被告人张某以500元在网上购买甲基苯丙胺1克,约朋友张某乙共同吸食,后将剩余的甲基苯丙胺0.74克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乙。在审查起诉时,检察官向张某详细告知认罪认罚制度,就量刑建议听取张某及值班律师意见,并提出有期徒刑六个月的确定刑量刑建议,张某在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一审判决后,张某对强制戒毒产生畏惧心理,在事实、证据没有变化的情况下,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检察机关认为,张某的上诉行为导致其已失去从轻处罚的基础,依法提出抗诉,建议法院依法严判并获得二审法院认可。最终,张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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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越明确庭审过程越高效

 【法学汇】确定刑量刑建议提升认罪认罚效率与效果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第一庭负责人

四级高级法官 陈卫华

从张某贩毒案的成功办理不难看出,在庭审活动中,量刑建议的作用日益凸显,逐步成为牵动认罪认罚制度有效运行的关键环节。

一是量刑建议权在本质上属于公诉权。量刑建议和指控犯罪一样,都属于公诉权的具体权能。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检察机关提出合法、合理、公正的量刑建议,对于落实刑事诉讼法要求,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功能,激励犯罪嫌疑人及时认罪、真诚悔罪,提升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提出确定刑与法院的审判权没有实质性冲突。确定刑量刑建议并没有改变法检两家的职权配置,法官对于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并非照单全收,认为不当的量刑建议有权予以变更。

三是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建议本质是多方协商的结果。它不是检察机关单方面的意志,而是控辩双方达成的合意,一定程度上还反映了被害人的诉愿,是我国刑事司法尊重、保障人权和文明进步的重要表现形式。法院采纳量刑建议,本质上是对控辩双方以及被害人三方合意的尊重。该案在审判时,被告人张某当庭认罪态度良好,也认可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一审判决后又上诉是出于个人原因。二审时检察机关认为张某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已经缺乏基础,重新提出有期徒刑八个月的量刑建议,被法院依法认可。

四是量刑建议有助于提升司法质效。庭审前控辩双方就量刑达成一致意见的,法官可直接尊重双方合意。庭审中对量刑细节有分歧的,控辩双方可以进行辩论,法官居中裁判。量刑建议越明确,越符合被告人的合理预期,认罪态度就越好,庭审过程高质高效,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五是统一量刑指引标准。量刑建议能否被法院采纳,取决于量刑建议是否具体明确,因此法检两家量刑指引标准是否统一尤为重要。菏泽法检两家多次召开座谈会并同堂培训,在证据采纳与量刑指引上形成了统一标准。

量刑建议的提出,使诉讼各方在开庭前实质性参与互动,使审判活动更加透明化,公平正义在法庭审理中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也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长足进步。

02

量刑建议明确化

提升司法效率与效果

 【法学汇】确定刑量刑建议提升认罪认罚效率与效果

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主任

诉讼法研究所所长 黄士元

该案中,张某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了他对量刑建议的认可,体现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科学性和精确性;一审判决后张某反悔上诉,检察机关坚持抗诉,体现了主动作为和勇于担当。

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建议作为控审分离原则在量刑领域的体现,在本质上是控辩双方达成的合意,是我国刑事司法尊重、保障人权和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因此,强化量刑建议的具体明确与科学性,深化诉讼制度改革,检察机关需要发挥主导责任。

一是着眼大局,以对刑事和解的高度重视促进社会和谐。切实提升服务大局意识,在与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进行沟通时,充分说明刑事和解对其量刑的重要性,促其尽力达成与被害人方的刑事和解,以此推动社会矛盾的化解,消减社会发展隐患,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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