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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民生新闻 2020-11-17 14:1866

为加强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直播营销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shengtai@cac.gov.cn,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1月28日。

  附件:《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0年11月13日

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直播营销行业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正确导向,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网络生态。

  第四条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全国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直播营销平台

  第五条直播营销平台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备案手续,开展安全评估,并向所在地地市级以上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提交安全评估报告。

  第六条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健全账号及直播营销业务注册注销、信息安全管理、营销行为规范、未成年人保护、用户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信用评价、数据安全等机制。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直播内容管理专业人员,具备维护互联网直播内容安全的技术能力,技术方案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七条直播营销平台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开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规则、平台公约。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与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直播间运营者签订协议,要求其规范直播营销人员招募、培训、管理流程,明确直播营销信息内容生产、发布、审核责任。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制定直播营销目录,设置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生产销售、禁止网络交易、禁止商业推销宣传以及不适宜以直播形式推广的商品和服务类别。

  第八条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对直播间运营者进行基于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真实身份信息认证。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直播营销人员真实身份动态核验机制,在直播前核验所有直播营销人员身份信息,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得为其提供直播服务。

  第九条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加强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发现违法和不良信息,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防范和制止违法广告、价格欺诈等侵害用户权益的行为,以显著方式警示用户平台外私下交易等行为的风险。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根据直播间运营者账号信用评价、关注和点击数量、营销金额及其他指标维度,建立分级管理制度,对重点直播间运营者采取安排专人实时巡查、延长直播内容保存时间等措施。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健全风险识别模型,对高风险行为采取弹窗提示、违规警告、限制流量、阻断直播等措施。

  第十条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加强新技术新应用新功能上线和使用管理,对利用人工智能、数字视觉、虚拟现实等技术展示的虚拟形象从事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予以标识,并确保信息内容安全。

  第十一条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机制,注重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对不适宜未成年人参与的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在信息展示前予以提示。

  第十二条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直播间运营者账号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将用户评价和投诉举报、平台处理、监管部门通报等信息作为信用评价指标,根据信用情况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并对直播间运营者账号信用情况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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