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冷链食品管理的通告
一、全州从事冷链食品进口贸易、生产加工、流通销售、仓储运输、餐饮服务及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冷链物流园区等相关单位和个人(简称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系列要求,严格落实冷链食品消毒和追溯主体责任,确保所经营的冷链食品按要求进行疫情防控消毒处理,发现问题产品能保证信息化追溯精准定位。
二、所有进口冷链食品必须预防性全面消毒,没有消毒证明的,由冷链食品进入甘孜州后首个抵达的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简称入州首站)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消毒单位实施有效消毒,没有消毒的不得进行销售。
三、四川省冷链食品追溯平台(简称“川冷链”)是全省冷链食品追溯信息管理和公共服务平台,对入川冷链食品实行全链条信息化追溯;帮助重点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实现信息化追溯和数据对接。凡在本州从事冷链食品业务的生产经营者应按照相关法规和《四川省冷链食品新冠病毒防控信息化追溯主体责任指南》要求履行主体责任;入州首站、批发企业、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应在“川冷链”上传冷链食品追溯数据,并保证数据真实有效、完整准确,实现快速精准追溯。
四、所有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全面落实索证索票制度,确保每批次冷链食品证、票齐全。
国产冷链食品:没有供货方证照、没有检疫检验报告、没有消毒证明、没有录入“川冷链食品追溯平台”的均不得上市销售。
进口冷链食品:没有供货方证照、没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没有核酸检测报告、没有消毒证明、没有录入“川冷链食品追溯平台”的均不得上市销售。
五、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做到冷链食品从业人员防护到位,必须做好每日健康检查登记,必须做好场所环境物品消毒到位。批发企业必须明确冷链食品销售数量及去向;餐饮服务单位禁止提供进口冷链生食,上岗期间穿戴工作服、全程佩戴口罩,自觉定期清洗、消毒工作服。
六、所有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主动配合监管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抽样检测。
七、各县(市)市场监管、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农牧农村、商务合作、卫生健康等部门开展联防联控执法行动,对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不落实进货查验、追溯管理等主体责任,采购、使用来源不明冷链食品的,依据食品安全有关规定从严处罚;对不落实消毒、追溯措施,发现问题产品无法精准定位和溯源倒查的,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等后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进口冷链食品不消毒、抵制信息化追溯等不服从、不配合本通告有关防控措施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走私冷链食品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广大消费者要增强个人防护意识,要在具有合法资质的商店或经销店购买冷链食品。在选购冷链食品时可以关注“川冷链”微信公众号,运用“产品追溯”扫描所购冷链食品生产条码(有包装的食品)或经营者张贴的二维码(没有包装的散装食品),查看产品信息是否安全。选购中要尽量避免徒手直接接触食品和内外包装。
九、广大消费者要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密切关注政府发布的进口冷链食品“物防”工作信息,及时通过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热线举报购进、销售无相关证明或无“川冷链”赋码的进口冷链食品行为。
特此通告
甘孜州市场监管局
甘孜州经济和信息化局
甘孜州公安局
甘孜州交通运输局
甘孜州农牧农村局
甘孜州商务合作局
甘孜州卫生健康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