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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读!最高检三位刑事检察官的阅卷笔记|办案与阅卷

民生新闻 2020-12-25 14:49191

 必读!最高检三位刑事检察官的阅卷笔记|办案与阅卷

编者按:12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办青年干部学习讲坛,最高检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与最高检青年干部共话如何抓好基础性工作,通过办案扎扎实实把习近平法治思想学深悟透做实。活动中,围绕把习近平总书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通过阅卷落实落细,检察官们交流了自己的心得体会。特摘选三位刑事检察官的发言,与大家分享。

不能忽视每一个证据每一个细节

 必读!最高检三位刑事检察官的阅卷笔记|办案与阅卷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

二级高级检察官助理 刘涛

阅卷在检察官履行职能,尤其是最高检履行案件指导职责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做好阅卷工作,个人认为应当坚持以下四个方面导向:

一是要坚持客观的立场阅卷。坚持客观立场,简单说,就是不能预设立场。因此,我们在阅卷时,要注意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要注意遵循无罪推定的原则,尤其是要坚持“重客观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二是要善于换位思考。要多站在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的角度来思考问题,甚至要站在一个第三人的角度来审视自己的观点。只有这样,才能尽可能做到全面客观。

二是要带着问题意识来阅卷。这个问题是什么呢?是法律程序的合法性,比如要认真审阅侦查卷中的法律手续卷,尤其是对各个时间节点的衔接认真审查,核实办案过程是否合法。是证据资格的适格,要审查证据是否具备证据资格,尤其是要审查证据的来源和收集过程,比如言词证据获取的时间、地点、主体等,从而排除非法证据。是罪与非罪的界限,比如有些罪名的入罪标准需要达到法定的“情节严重”,要审查在案证据核实犯罪嫌疑人行为及其后果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是此罪与彼罪的区别,比如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在于是否符合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的交付行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与偷越国(边)境罪的区别在于是否符合“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具体行为;等等。在阅卷的过程中,必须要对上述问题时刻保持敏感,要通过证据去印证、考察、解决这些问题。

三是要坚持系统思维来阅卷。一方面要坚持对各种类型的证据进行整体思考,相互印证,从而善于发现各种证据之间的联系、排除各证据之间的矛盾,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认定标准。另一方面,要将证据获取、内容等方面的考察,放到整个大社会系统中进行考察。尤其是在“明知”类犯罪中,要结合平常人的认识标准、犯罪嫌疑人成长环境、案发的具体情形等因素,考察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明知”或者“应当明知”。

四是要追求极致标准来阅卷。在审阅案件的过程中,有时候任何一个疏漏,可能会导致整个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出现偏差;有时候一个细节,可能会引发整个案件认定的改变。因此,在阅卷过程中,一是不能忽视每一个证据,尤其是对鉴定意见,要认真对待。二是不能忽视在案证据的每一个细节,对证据的每一个细节都要认真关注和审查。

为了实现上述四个目的,在阅卷之外,要坚持两个方面的注重:

一是要注重日常积累。这种积累,包括理论积累和实务积累,尤其是要注重对司法过程中重点问题的理论阐述和法律文本的分析,从而把握住司法实践的关键点,才有利于把握问题的关键。

二是要注重自我反思。我们在日常办理案件后,不要办完就算完事儿了,将案件束之高阁,而是要注意时刻反思自己。无论是好的经验还是坏的教训,要通过对自身的剖析、向他人的借鉴,来不断反思,才能实现司法办案能力的提高。

秉持客观公正做到全面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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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

四级高级检察官助理 刘涛

一、阅卷的理念

秉持客观公正。一是防止先入为主。所有事实认定和审查结论都应当建立在证据证明的基础上,不能主观臆断。二是防止有罪推定。不能简单接受侦查指控和提供的证据,轻易否定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和无罪、罪轻证据。三是防止片面归罪,构建从客观到主观的证据证明体系,突出客观性证据的地位作用,不过度倚重口供等言词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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