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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通过!造成人畜共患病传播、流行的从重处罚

民生新闻 2021-01-27 15:21146

1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在当日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法案室副主任王观芳介绍,狂犬病是对动物和人危害严重的人畜共患病,本次修法专门作出了规定。此外法律责任中还规定了对造成人畜共患病传播、流行的依法从重给予处分、处罚。

 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通过!造成人畜共患病传播、流行的从重处罚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法案室副主任王观芳

王观芳介绍,现行动物防疫法是自2008年1月1日修订实施的,为保障我国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发挥重要的作用。2018年,全国人大农委对动物防疫法实施情况进行了执法调研,了解到现行动物防疫法实施取得积极成效的同时,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我国动物疫病病种多、病原复杂、人畜共患风险存在,而且随着对外贸易和人员交流的增多,境外动物疫病传入风险增大,动物防疫形势比较严峻。为此,动物防疫法修改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项目。

王观芳介绍,着力构建科学、合理、健全的动物防疫法律体系为此次动物防疫法修改的亮点。为此,此次动物防疫法的修改进行了两个“调整”。一是将动物防疫的方针由原来“预防为主”调整为“预防为主,预防与控制、净化、消灭相结合”。在全面防控的基础上,推动动物疫病从有效控制并向逐步净化消灭转变。二是动物防疫责任由原来主要由政府兽医机构承担调整为构建责任明确、各负其责、各尽其能的防疫责任体系。

同时,动物防疫法修改补充了原先制度的缺失和短板。王观芳介绍,如新增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和兽医管理两章内容,对动物疫病净化消灭规划和计划等作出了规定。将原先不完善的制度进一步完善,如人畜共患病防控、野生动物检疫、疫情监测预警、动物和动物产品卫生防疫安全追溯机制。同时,加强了原来的薄弱环节,如加强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强化法律责任。

王观芳特别指出,本次修法强化保障公共卫生法律制度,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了“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的内容;规定人畜共患病名录由农业农村、卫生健康、野生动物保护等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农业农村、卫生健康、野生动物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人畜共患病防治的协作机制;发生人畜共患病疫情时,三个部门之间应当及时相互通报;发生人畜共患病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监测,并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及时公布疫情,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红星新闻记者 张炎良

编辑 陈怡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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