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婚生子女五大法律问题,民法典里这样规定
近日,当红明星代孕弃养和未婚生子的重磅新闻引发网友们一大波讨论。坠入爱河本想且行且珍惜,但激情退去孩子怎么办?今天北京一中院法官依据刚实施的《民法典》,来详解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问题。
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有同等法律地位
《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并未对非婚生子女的概念予以明确规定,按照通常理解,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现实生活中主要有3种情况:未婚男女所生的子女;已婚男女与第三人所生子女;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71条第一款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也就是说,法律赋予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相同的法律地位。
非婚生子女和父母之间也存在血缘关系,造成非婚生的原因在于父母,不应由子女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民法典》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同样适用于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和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之间,如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之间,均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与此同时,《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危害或歧视非婚生子女,将原《婚姻法》中的“任何人”调整为“任何组织或或者个人”,强调有关组织和单位亦应尊重和保障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给非婚生子女提供健康的成长环境。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应承担抚养费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71条第二款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这种权利义务是基于亲子关系产生,不论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父母都应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果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根据《民法典》第1067条的规定,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权向父母请求抚养费。但应注意的是,法律对“不能独立生活”有明确的认定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只有两种情形: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继承权
《民法典》继承编第1127规定,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据此,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都是独立的继承主体,对于父母的遗产享有同等的继承权。但若父母立有遗嘱,则应根据实际情况,尊重立遗嘱人对遗产的安排。
非婚生子女成年后有对父母赡养扶助的义务
与婚生子女一样,非婚生子女成年后也有对父母赡养扶助的法定义务,这一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有负担能力的非婚生子女,对于子女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亦有赡养的义务。此外,根据《民法典》第1069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亦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民法典》中规定了亲子关系的确认制度
一般而言,根据分娩事实,可确定非婚生子女的生母,但因生母和生父之间缺乏合法的婚姻关系,生父的身份往往有待确定。对于亲子关系的确认,一些国家规定了准正和认领制度。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准正和认领制度,但在《民法典》第1073条规定了亲子关系的确认制度。该条款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起诉请求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成年子女可以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实践中,亲子关系的确认应提供亲子鉴定报告等可证明血缘关系存在的证据。如果一方当事人申请亲子鉴定且提出了必要的证据证明亲子关系存在,但另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又无相反证据,则可综合全案证据推定亲子关系存在。亲子关系得到确认的,子女可诉请生父或生母承担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可追索自出生之日起的抚养费。
法官提示:
法律对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一视同仁,但并不意味着法律鼓励、提倡未婚生育。司法实践中,许多案例反映出大多非婚生子女缺乏温暖和谐的成长环境,非婚生子女会面临亲子关系确认、抚养、探望等纠纷,部分非婚生子女在继承权的实现中也存在现实障碍。此外,非婚生子女在户口登记中可能面临相对繁琐的程序,甚至影响以后顺利入学,无法充分享受教育资源。因此,除非做好万全的准备或有特殊情况,否则尽量不要选择未婚生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