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60年的变与不变
目前我国5058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寺庙、聚落址、城址和宅第的数量最多。
1961年3月4日,国务院公布了180处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这是我国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事件。图为当时《光明日报》刊登的180处“国保”名单。
1961年3月4日,国务院公布了第一批180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至今已整整60年。
截至2019年我国公布第八批时,共有“国保”5058处。这些从数十万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遴选出的杰出代表,代表了我国悠久的历史文化和文明发展历程。
1961年3月4日 公布了180处“国保”
早在1950年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便颁布了《古文化遗址及古墓葬之调查发掘暂行办法》《关于保护古文物建筑的指示》;1953年又颁布《关于在基本建设工程中保护历史及革命文物的指示》等一系列法令,以保护“文物建筑”“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及“历史及革命文物”。
1956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在农业生产建设中保护文物的通知》,要求各地提出保护单位的名单并将之公布。各省随即开展了文物普查工作并陆续公布“文物保护单位”,这便是第一次全国文物普查。
1958年,文化部文物管理局将各地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汇编成册,内部发行了《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一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汇编》,并随即结合已有的研究基础,草拟了第一批全国性文物保护单位推荐名单。经过各地的反馈以及多次研讨,1961年3月4日,国务院公布了180处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下简称“国保”)。
第二批62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于1982年公布。这与第一批“国保”已相隔21年。从那时起,“国保”认定和公布的速度明显加快,总量迅速扩充:1988年第三批为258处、1996年第四批250处、2001年第五批521处、2006年第六批1081处、2013年第七批1944处;待到2019年公布最新的第八批“国保”762处,“国保”总量从最初的180处增长到5058处。
值得同时关注的是:根据自2007年开展、持续5年的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核定,全国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总量,业已超过760000处。这充分展示了历史文明古国的丰厚文化积淀。
时光荏苒。60年的光阴,足以让青葱少年变成花甲老人。对于分布在广袤中华大地上的那些存在了百年、千年甚至万年的文物来说,却不过是匆匆一瞬;在此期间,一批又一批文物保护工作者为之奉献终生。
保护框架体系得以整体延续
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确定的文物类型分为“革命遗址及革命纪念建筑物”“石窟寺”“古建筑及历史纪念建筑物”“石刻及其它”“古遗址”“古墓葬”六大类,这基本与新中国成立初期于1950至1953年公布、以保护“文物建筑”“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及“历史及革命文物”的相关法令相一致。第二批、第三批“国保”完整延续了第一批的分类框架。
在1996年,第四批“国保”的分类标准则做出了适度调整,将“革命遗址及革命纪念建筑物”纳入至“近现代重要史迹”之中,同时增加“近现代代表性建筑”,合并称为“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石窟寺及石刻”合并为一类,“其它”单独分为一类,形成了延续至今的分类体系。如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按照“古建筑”“古遗址”“古墓葬”“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石窟寺及石刻”及“其它”这几个类型作为分类标准。尽管早期构成类型与如今存在一定差异,但这一开创性的分类框架体系在60年以来的“国保”评选中得到了整体性的延续。
2019年,国家文物局设立革命文物司,公布了594处分布于全国的“革命文物”清单,再次将“革命文物”作为一类文物类型单独提出。这对于传承红色文化、弘扬红色精神具有重要意义。“革命文物”清单独立于“国保”分类体系,“国保”类型的分类标准依旧延续。
从关注单体价值 延伸至保护群落和整体风貌